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全面推进我市红十字系统透明度建设,抓实“红透指数”各项评价指标落地落实,规范我会信息公开、资料归集、数据报送、问题整改、日常管理等工作,建立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红透指数建设工作机制,补齐工作短板、固化工作成效,持续提升红十字公信力、透明度与社会美誉度,结合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级红十字会各业务部室、各县(市、区)红十字会及参与红透指数建设、信息公开、公示发布、材料报送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公开、全面规范、真实准确、及时高效、常态长效、问题导向的原则,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应归档尽归档、应整改尽整改,推动红透指数建设从阶段性迎检转变为常态化日常管理。
第四条 制度定位
本制度为我会红透指数建设核心管理制度,所有涉及透明度建设、公开公示、材料报送、指标落实、督导自查等工作均以本制度为遵循,作为年度考核、业务督导、基层指导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领导小组职责
成立红透指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会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统筹部署年度红透指数建设工作,审定工作方案、年度计划、重大公开事项,研究解决工作难点堵点,审议年度工作复盘与整改落实情况。
第六条 牵头科室职责
市红十字会监事会作为牵头单位,负责统筹协调、制度落实、资料汇总、数据报送、迎检对接、日常督导、台账整理、问题督办、年度总结等全局性工作,督促各业务部室常态化落实指标任务。
第七条 业务部室职责
各业务部室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对应指标的日常落实、内容梳理、信息报送、公示公开、资料留存、自查整改,严格按照时限、标准完成各项红透指数建设任务,对本部室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八条 基层单位职责
各县(市、区)红十字会对照市级指标体系,同步开展本级红透指数建设、信息公开、资料归档、整改提升工作,按时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报送、公示、整改任务。
第三章 信息公开与公示管理
第九条 公开内容范围
严格对照全国本年度地级市红十字透明度评价指标体系要求,全面落实公开事项,主要包括:组织信息、财务信息、业务活动信息、社会捐赠收支信息四大部分的全部法定以及指数评价指标体系要求公开内容。
第十条 公开渠道管理
统一依托官方网站、博爱中国、微信公众号、新媒体平台、公示栏等固定渠道开展常态化公开,明确各渠道公开责任、更新频次、审核流程,确保渠道固定、内容同步、更新及时、可查可溯。
第十一条 公开时限要求
常规常态化内容按月、按季度固定更新;阶段性工作、项目、活动、款项收支在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重大事项、紧急事项按要求即时公开,杜绝超期、滞后、漏公开、选择性公开问题。
第十二条 内容审核机制
所有对外公开内容实行“经办人员初审—部室负责人复审—分管领导终审”三级审核制度,坚持谁经办、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确保公开内容真实合规、表述规范、数据准确、无错漏、无涉密敏感信息。
第四章 指标落实与台账管理
第十三条 指标对标管理
对照全国地级市年度红透指数评价细则,逐项分解指标任务,形成年度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时限清单,做到指标到人、任务到岗、全程可控,确保每一项指标有落实、有成效。
第十四条 日常台账建设
建立红透指数专项工作台账,分类归集制度文件、会议记录、培训资料、报送记录、图片资料、报表数据等材料,实行分类归档、动态更新、专人管理,做到资料完整、逻辑闭环。
第五章 自查督导与问题整改机制
第十五条 常态化自查机制
以每年9月26日为一个年度周期,实行月度自查、季度复盘、年度总评的常态化自查制度。各部室每月对照指标开展自查,监事会每季度组织全面复盘,梳理短板弱项,形成问题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
第十六条 分级督导机制
会领导定期督导红透指数建设推进情况,监事会常态化开展业务督导,对本级部室、区县级单位开展抽查、检查、指导,对推进滞后、落实不力的及时提醒、督办、约谈。
第十七条 闭环整改机制
对自查、督导、上级反馈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限期整改、对账销号、回头看,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责任人,形成“发现问题—交办督办—整改落实—复核销号—长效巩固”完整闭环。
第六章 培训宣传与创新提升
第十八条 业务培训
按要求参加上级组织红透指数专题业务培训,并根据需要组织本级红透指数专题业务培训,围绕指标解读、公开规范、资料制作、常见错误、短板提升等内容开展集中培训,提升全体工作人员透明度建设业务能力。
第十九条 经验总结与创新
坚持以评促建、以查促改,常态化总结工作亮点、典型做法,积极探索公开形式创新、载体创新、机制创新,持续优化红透指数建设工作质效,打造透明度建设工作品牌。
第七章 考核问责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纳入年度考核
将红透指数建设、信息公开落实、问题整改成效等工作,全面纳入各部室、各县(市、区)红十字会年度目标考核。
第二十一条 结果运用机制
以9月底全国地市级红透指数基础性指标得分评判工作成效,根据扣分项倒查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将工作成效作为年度评优评先、岗位考核、干部评价、基层评级的重要依据。工作落实到位、指数评价得满分的优先表彰推荐;工作推进不力、长期滞后、指标扣分超过3分的予以通报批评、约谈提醒、取消评优资格。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
对存在应公开未公开、虚假公示、数据错报漏报、资料造假、整改敷衍、长期不作为或者评价指标扣分较多拖我省我市红十字透明度建设工作等情形的,依规追究相关部室及责任人工作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制度动态修订
本制度根据上级红透指数评价标准更新及工作实际,适时修订完善,保持制度适配性、时效性与指导性。
第二十四条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本级红十字会监事会负责解释。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